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韦俊律师
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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韦俊律师,南宁离婚案件咨询律师,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一、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如何管辖
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因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如果一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,可以向原告地法院起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二十一条;一般地域管辖
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第二十二条;特别规定
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:
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;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二、协议离婚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
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问题。在民政局协议提婚时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,如属双方自愿达成,应该合法有效,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。但是,对于以下情况,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,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。
1、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;
2、登记离婚后,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;
3、登记离婚后,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,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。
注意: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。离婚后,就不是夫妻关系了,双方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,亦应个人偿还。
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,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因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如果一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,可以向原告地法院起诉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。
一、离婚后重新分割有诉讼期限吗
如果是协议离婚的,一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的,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重新分割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九条;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二、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
1.男女平等原则
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规定中,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,就是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,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。
2.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
这里的“照顾”,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,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,比如住房,分配给女方。同时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3.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则
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,不应损害财产效用、性能和经济价值。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,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、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,同时也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,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。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,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,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。
4.给予补偿原则
此原则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,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,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,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,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,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“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”
5.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
这个原则指的是,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如果一方存在家暴、婚内出轨等过错时,法律就会适当照顾不存在过错的一方。对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,有过错一方少分。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,没有明确的定论。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。
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,如果是协议离婚的,一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的,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重新分割财产。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,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。